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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法院分析立案登记制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
作者:蒋乐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5日 10:47 文章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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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正式实施一年来,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2015542016430日期间,共受理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执行案件共计2941件,当场立案2825件,登记立案116件,当场立案率为96.06%;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案件112件。

???? ??一、基本情况

附表:收案情况统计表 统计单位: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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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

合计

2015.5.1-2016.4.30

2410

10

521

0

2941

上年同期

2185

18

389

0

2592

与上年同期相比

9.3%

-80%

25.33%

——

11.87%

附表:结案情况统计表? 统计单位:件

???

调解

撤诉

按撤诉处理

驳回

起诉

不予

受理

移送

管辖

合计

2015.5.1-2016.4.30

661

245

41

42

2

6

——

上年同期

680

354

32

24

3

9

——

与上年同期相比

-2.9%

-44.49

21.95

42.86

-5%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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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图可以看出,陆川法院在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从案件受理情况看,各类案件总体有所上升,但幅度不大,并未出现井喷的状态。二是从结案情况来看,调解案件数与去年同期相比略有下降,撤诉案件大幅下降,按撤诉处理案件和驳回起诉案件上升较多,不予受理案件和移送管辖案件下降五个百分点。

二、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

? ???一是立案法官答疑解惑的工作量大面广,人案矛盾突出。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我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虽未迅速增多,但由于立案登记制改革要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立案,对材料欠缺的要接收诉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指导当事人书写诉状,法院需要做更多的释明和指导工作,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对一些疑难复杂、界限不明的案件,研判后颈不足。为此建议通过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议建立自上而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明确各社会主体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具体地位和责任;提高补贴标准,增派人民调解员进驻法院机关,解决人案矛盾。

二是驳回当事人起诉、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查取证的数量增多。由于立案“宽进”,导致案件经审理才发现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立案登记制不再强调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利害关系或利害关系的程度,较多当事人在立案后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造成法院调查取证数量增多。为此,要加强法律宣传,通过制作法律宣传手册、户外彩屏、电子滚动屏等媒介及“三官一律”活动,青年法官讲故事等平台,向人民群众进行发放法律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引导,增强人民群众对立案登记制的正确理解。????????

?三是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数量增多。立案登记制降低了立案标准,在立案阶段更难发现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对此要明确案件受理条件,建立负面清单,明确哪类案件不予受理。健全滥用诉权相关机制,对滥用诉权的当事人进行曝光,建立黑名单,明确界定标准,同时对行政处罚和司法处罚也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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