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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法院分析审判实务中强制医疗程序遇到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作者:李贞娴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5日 10:13 文章出处: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强制医疗程序,陆川法院在2014年底审理了一起强制医疗案,在审理和案件执行过程中遇到一系列问题,办案法官对该程序进行调研和探讨后,以期发挥强制医疗程序在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有序应有的功效。

????当前,适用强制医疗程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被申请人法定代理人不愿出庭。诉讼过程中,法定代理人因担心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医治费用等原因不愿参加诉讼,另外,由于被申请人的父母年事已高,没有能力承担相应的监护义务,近亲属对被申请人解除强制医疗后的监护相互推脱。二是对被申请人执行强制医疗没有具体规定。刑诉法虽然规定由法院负责对被申请人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但对被申请人如何执行强制医疗缺乏法律法规衔接,致使强制医疗性质、管理、解除、监督等存在法律空白,对被申请人如何执行强制医疗无法可依。三是对被申请人执行强制医疗的医疗机构混乱。由于没有法规规定由哪些医院可以执行强制医疗,司法实践中接收被申请人进行强制医疗的机构混乱,目前,陆川法院对强制医疗程序的被申请人送往当地的精神病医院救治。四是强制医疗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没有明确的规定。强制医疗周期较长,费用高,即使家属同意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但无力支付强制医疗费用,且财政并未设立强制医疗专项费用或救助资金,医疗机构由于资金缺口,且执行最终由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这些均导致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将面临执行的困境。五是相关的法律文书还没有统一的规范。强制医疗案件的案号不规范,如强制医疗决定书、强制医疗执行书等因缺乏样式,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无法统一和规范。

????针对上述问题,该院建议:一是尽快制订《强制医疗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医疗实现无缝对接。比如:明确强制医疗的性质;将强制医疗纳入财政预算或建立强制医疗专项资金等。二是及时制订规范强制医疗程序的司法解释或文件,统一规范强制医疗案号及相关法律文书样式,建立指定监护人制度、保证被害方权益制度和提供强制医疗和解除强制医疗必要性评估报告制度等。三是指定强制医疗收治机构。明确指定一家专门收治强制医疗程序被申请人的医院,主要承担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强制医疗被申请人治疗、看管职责,使那些无人监管得不到救助、游离于社会边缘的有严重暴力倾向等精神病群体得到很好的救治,以此达到控制其犯罪目的。四是建立事后监督机制,解决解除强制医疗后人员的监督和监护。精神病的治愈率很低,只能在药物控制下终生维持。通过强制医疗很难在短期内完全治愈,加强解除强制医疗后的事后监督尤为重要。除了责令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之外,应当参照社区矫正机制完善强制医疗程序被申请人的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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